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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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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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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构简介

  (一)机构职责

  巴彦淖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着全市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计量、标准化和特种设备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对工业产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及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肩负着《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重任。

  巴彦淖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辖一个副处级直属技术机构(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质量管理科、产品质量监督科(市质监局执法督查局)、标准化科、计量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7个机构。

  近年来,巴彦淖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工作重心融入巴彦淖尔市经济发展大局,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坚持能力建设与作风建设相结合,认真履行职责,为提升巴彦淖尔市质量总体水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领导简介

  王新春,男,中共党员,汉族,研究生学历。现任巴彦淖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局全面工作,负责财务和党务工作,分管市局财务、市质计所。

  刘文献,男,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巴彦淖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总工程师。协助局长负责办公室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分管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白莉,女,汉族,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巴彦淖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和计量工作,分管产品质量监督科、计量科。

  徐岫联,女,汉族,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巴彦淖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质量管理和“质量兴市”工作,分管质量科。

  青格勒巴图,男,蒙古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学士学历。现任巴彦淖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标准化和政策法规工作,分管标准化科、法规科。

  吕文涛,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巴彦淖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协助局长负责纪检监察,分管纪检监察室。

  韩春霖,男,汉族,大学学历,学士学位。现任巴彦淖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质计所所长。全面负责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工作。

  (三)内设机构

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办公室 

0478-8216035(传真) 

政策法规科 

0478-8297365 

质量管理科 

0478-8267905 

产品质量监督科(执法监察局) 

0478-8268276 

标准化科 

0478-8231441 

计量科 

0478-826790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0478-8267910 

纪检监察室 

0478-8214797 

机关党委 

0478-8214797 

 

  (四)直属技术机构

  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

  (五)旗县区局

  二、政务公开

  (一)政务信息公开

  (二)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三)办事指南

  (四)政务信息公开年报

  三、党建行风

  (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二)纪检组职责

  1、负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全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党纪、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划、计划、实施意见等并协调组织实施;

  3、负责对系统内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调查;

  4、负责管理、指导、考核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系统本部门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6、监督检查市质监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7、完成市纪委、监察局,自治区纪检监察室及局党组交办的有关纪检监察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政风行风基本要求

  质监系统“五公开、十不准、八严禁”

  (四)政策法规

  四、标准化

  (一)标准化科职责

  1、负责管理本地区标准化工作;

  2、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制、法规和规章;

  3、组织自治区地方标准的实施工作;

  4、组织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5、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监督检查强制性标准和重要标准的实施;

  6、对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7、负责本地区标准咨询和条、代码工作。

  (二)标准化工作基本要求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一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是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三是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四是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五是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六是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七是参加国际、国内有关标准化活动。

  (三)政策法规

  五、计量管理

  (一)计量管理科职责

  1、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组织和管理本地区量值传递;

  4、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5、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6、对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公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 计量管理基本要求

  1、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考核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2、计量器具使用、销售、维修要求

  (1)计量器具使用要求: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2)计量器具销售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经营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不登记备案的,不得经营。

  (3)计量器具维修要求:

  从事计量器具维修的企业或个人须取得《计量器具维修许可证》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三)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六、质量管理

  (一)质量管理科职责

  组织实施上级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办法,推进质量兴市工程;对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提高产品质量的规划、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监督强制性产品管理的认证;依法组织对获证实验室进行证后监管;监督质量认证的咨询、认证活动。

  (二)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

  1、检测机构基本要求

  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程序

  3、相关表格下载

  (三)名牌战略推进

  1、内蒙古名牌产品申报表

  2、获得内蒙古名牌产品名录

  七、特种设备

  (一)特种设备科职责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设备、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厂(场)内机动车辆;

  1、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综合管理工作。

  2、对各旗县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巴彦淖尔市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

  3、对全市范围内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4、对日常检查、群众举报、新闻报道、有关部门移送等有关特种设备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按照职能分工,依法负责(或参与)全市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及操作证件的发证管理工作。

  7、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时的单位资质及相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工作;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使用、变更、报废等相关手续及证件。

  8、负责全市气瓶充装单位的年度监督审查。

  9、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各类月、季、年(含半年)报表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10、自治区局和市局领导及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特种设备基本要求

  第一条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为规范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确实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得到有效控制,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特种设备(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

  第三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按以下原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得到有效地实施: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

  (二)能够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实施有效控制;

  (三)目质量方针、质量目标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四)质量保证体系组织能够独立行使职责;

  (五)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的职责、权限及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接口明确;

  (六)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设置合理;

  (七)编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规范、系统、齐全;

  (八)满足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要求如下:

  (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是承担安全质量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协助最高管理者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负责,任命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负责;

  (二)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是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聘用的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任职条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

  (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第五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编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作业(工艺)文件和记录等。质量保证手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批准、颁布。

  第六条 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见附件。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可以根据其特种设备许可项目范围和特性以及质量控制的需要设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但至少应包括管理职责、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文件和记录控制、合同控制、设计控制、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人员培训、考核及管理、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基本要素,并且还应当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其他主要过程控制内容。

  对于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允许分包的项目、内容,当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分包时,应当制定分包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包括资格认定、评价、活动的监督、记录、报告的审查确认等要求。

  第七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管理评审,并且做好评审记录。

  第八条 质量保证体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修订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必要时对质量保证手册进行再版。

  第九条 本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要求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颁布前制定的特种设备相关规范、文件,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管理)体系、质量体系的要求同时废止。

  (三)特种设备登记和告知

  1、登记告知程序

  2、相关表格下载

  八、监督稽查

  (一)监督科职责

  组织实施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工作以及进行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和专业性监督;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组织实施工业产品(不含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负责“12365”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二)工业产品生产基本要求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工业企业产品设计开发、原辅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标识、出厂检验、包装运输储存、售后服务、产品召回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用要求。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巴彦淖尔市各类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指导性技术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第17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3.1 

  批次

  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等相同条件下生产的相同产品的集合。

  3.2 

  批号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字符或其组合。

  注: 据此可以追查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情况。

  3.3 

  型式试验

  为了验证产品能否满足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所进行的试验。

  4 要求

  工业企业应按照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全过程是指产品实现中涉及的设计开发、原辅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标识标注、出厂检验、包装运输储存、售后服务和产品召回等8个关键部分的总和。

  4.1 设计开发

  4.1.1 产品设计和开发应在设计原理、总体结构、零配件参数、材料选择、精度指标、安全系数、卫生指标等方面严格要求,确保产品各项指标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的要求,并制定企业标准且备案。

  4.1.2 企业应对试生产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确保产品各项指标达到设计开发和标准的要求。

  4.2 原辅材料

  4.2.1 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供应商审验、原辅材料进厂验收(原辅材料进厂验收记录见附录B)和原辅材料使用等管理制度,保证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不得用于产品的生产和加工。

  4.2.2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原辅材料合格供应商审验制度。审验供应商的经营资质,索取供应商的相关证照,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适用时,档案内容应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必要证明材料。

  4.2.3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原辅材料进厂验收制度。建立原辅材料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其数量、规格、进货时间、供应商、供应商联系方式及检验情况等内容,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重要的原辅材料应当进行检验(原辅材料检验记录见附录C)。

  4.2.4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原辅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原辅材料的使用应详细记录,确保与生产加工的批次相对应,便于追溯。

  4.3 生产过程

  4.3.1 企业应制定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4.3.2 企业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合理设置质量关键控制点,并明确责任人。同时,应编制质量关键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并严格实施,做好相应记录。

  4.3.3 企业应严格按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进行操作。对生产人员、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工序、生产线或者车间、检验人员和检验结果等进行记录。

  4.3.4 企业应实施过程检验工作,并做好各项检验记录,杜绝不合格品流入下一工序。同时,要合理标识标注产品状态信息,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非预期使用。

  4.3.5 企业生产的每一批产品应标明批号。确保通过批号能够追溯到所使用的原辅材料。

  4.3.6 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4.3.7 企业生产人员和设备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4.3.8 企业的配套产品或配件需要外协加工时,应按照原辅材料采购要求进行控制,并符合以下规定:

  4.3.8.1 企业应对外协加工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

  4.3.8.2 企业应对外协方的资质进行审验,索取相关的证照,建立外协方的档案,并签订合同。

  4.3.8.3 企业应保存外协方的名单和协作记录,并定期对外协方进行评价。

  4.3.8.4 企业应按规定对外协加工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齐全。

  4.4 产品标识

  4.4.1 企业产品的标识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

  4.4.2 产品应当用规范的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实际生产地,以及执行的标准编号和检验合格证明。

  4.4.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应标明产品规格、等级、净含量、成分以及其他需要让消费者或者用户事先知晓的内容。

  4.4.4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标明失效日期。

  4.4.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标注清晰、准确、完整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4.6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完整、牢固和易于识别,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标识图案大小、排列、位置应当符合标准要求的有关规定。

  4.4.7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 9969的要求。

  4.4.8 产品的标识有其他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标注。

  4.5 出厂检验

  4.5.1 企业应建立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并严格实施。

  4.5.2 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检验能力,上岗前应经过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4.5.3 企业应建立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检测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检测设备应定期检定或校准。

  4.5.4 企业应严格按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产品具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依据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依据产品的推荐性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以及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出厂检验。

  4.5.5 产品应检验合格方能出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4.5.6 企业应对产品的检验数据进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见附录D),并形成检验报告。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九、行政审批

  (一)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三)特种设备登记和告知

  十、市长质量奖

  (一)工作动态

  巴彦淖尔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相关表格下载

  1、巴彦淖尔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流程图

  2、巴彦淖尔市市长质量奖产品申报表

  3、巴彦淖尔市市长质量奖企业申报表

  十一、通知公告

  十二、质监工作动态

  (一)国家质检动态

  (二)内蒙古质监动态

  (三)巴彦淖尔市质监动态

来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编辑:高也